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申请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人员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3-16 点击数:

质评字[2021]1

根据《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职级评定、岗位聘任与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为做好申请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教师系列)人员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申请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教师系列)人员,其资格由人事处确定。

2.教学质量有效评价范畴是指申请人员任现职以来在我校承担的理论课程教学任务(近三学年未承担理论课程教学任务者不予评价),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三类课程。

二、教学质量评价基本原则

教学质量评价由督导、学生、同行、领导干部评价等四部分构成,其中前三部分权重分别设置为40%30%30%;领导干部听课评价不设置权重,但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评价结果设置4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A),80分(含)以上为良好(B),60分(含)以上为及格(C),60分以下为不合格(D)。

  1. 督导评价

    督导评价原则上采用近三学年评价结果,其中未包含的教师(近三学年督导未听课)采用当年申请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教师系列)人员督导评价平均分。

    (二)学生评价

    学生评价原则上采用近三学年评价结果,每位教师采用最近2次数据的平均值(仅有1次学生评价结果的,该评价结果作为最终结果);职称评定所在学期首次开课教师采用当年申请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教师系列)人员学生评价平均分。仅承担研究生、留学生理论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采用当年申请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教师系列)人员学生评价平均分。

    (三)同行评价

    同行评价原则上采用近三学年评价结果,由职称评定人员所在教学单位提供,采用2位(含)以上同行专家(不含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校级督导)评价的平均分。同行评价要有区分度,优秀率(采用百分制,等级参照“基本原则”)不能超过本单位当年申请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教师系列)人员总数的40%

  2. 领导干部评价

    领导干部(不含校级教学督导)评价原则上采用20189月至今评价数据。

    三、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学质量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教学质量与评估处

    20213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教学评估质量处